| 索引號: | 001-2024-00000033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隨機抽查清單 |
2024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1 |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管 |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行政檢查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 民權縣 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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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管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法規執行情況、采購活動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管 | 民權縣 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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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的監管 | 對各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介機構 | 民權縣 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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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的監管 | 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開展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介機構 | 民權縣 財政局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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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的監管 | 對中介機構是否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行政檢查 | 中介機構 | 民權縣 財政局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薄洞碛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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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管 | 對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工作的行政檢查 | 金融企業 | 民權縣 財政局 |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責。金融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金融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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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管 |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行政檢查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 民權縣 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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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管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法規執行情況、采購活動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管 | 民權縣 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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