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409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民權縣公安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戶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公安局警令部(辦公室)為具體的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的匯總、審查、公布和備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縣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縣公安局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眾利益調整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縣公安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七)招標采購預算及實施情況;
(八)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等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二)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縣公安局各單位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公共服務、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縣公安局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縣公安局應當按照《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縣公安局各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縣公安局各單位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各單位負責公開;縣公安局各單位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各單位負責公開。如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縣公安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據《條例》界定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二)屬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由相應保密機構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保密范圍的不公開;
(三)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開;但縣公安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四)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恰當形式予以公開。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需批準后才能公開。
第十三條 縣公安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公安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