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 序號 | 職權名稱及數量 |
| 合計 |
| 197 |
| 行政許可 | 一 | 共30項 |
| 1 | 農藥經營許可 |
| 2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 3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 4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 5 | 蜂種生產經營許可 |
| 6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 7 | 權限內肥料登記初審 |
| 8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 9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 10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 11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 12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 13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 14 | 圍墾沿海灘涂審批 |
| 15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 16 | 漁業捕撈許可 |
| 17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 18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 19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 20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 21 | 獸藥經營許可 |
| 22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 23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 24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 25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 26 | 動物診療許可 |
| 27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 28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 29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 30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 行政處罰 | 二 | 共 133 項 |
| 1 | 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處罰 |
| 2 | 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處罰 |
| 3 |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 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 4 | 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 |
| 5 | 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處罰 |
| 6 | 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處罰 |
| 7 | 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 8 | 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 9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處罰 |
| 10 | 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 11 | 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 12 |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涂改標簽;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 13 | 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 進行銷售;推廣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 14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15 | 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加工、經營、試種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種植未經審批的國外引進或從省外轉口的;承運、收寄無檢疫證書的應施檢疫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處罰 |
| 16 | 炸魚、毒魚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敲?作業的,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魚的,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 |
| 17 | 內陸漁業非機動漁船,內陸漁業機動漁船和海洋漁業非機動漁船,海洋漁業機動漁船 |
| 18 |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 |
| 19 | 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 20 | 銷售授權植物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處罰 |
| 21 | 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轉基因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
| 22 | 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處罰 |
| 23 |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處罰 |
| 24 | 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標示的處罰 |
| 25 | 銷售的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對銷售的農產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處罰。 |
| 26 | 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 27 |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偽造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 28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
| 29 | 違反肥料生產、銷售、登記有關規定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30 |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缺失的處罰 |
| 31 | 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處罰 |
| 32 |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處罰 |
| 33 | 拒絕、阻撓依法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的處罰 |
| 34 | 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或者其他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處罰 |
| 35 |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偽造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 36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
| 37 | 違反國家規定銷售種畜禽時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銷售的種畜禽時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處罰 |
| 38 | 違反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
| 39 | 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 40 |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處罰 |
| 41 |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42 |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畜產品質量安全記錄的,或者偽造畜產品質量安全記錄的處罰 |
| 43 | 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處罰 |
| 44 | 奶畜養殖場、生鮮乳收購者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 45 | 獸藥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提示語的;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獸用處方藥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獸醫處方箋和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處罰 |
| 46 |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處罰 |
| 47 | 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
| 48 | 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
| 49 | 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或者獸藥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處罰 |
| 50 |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 51 |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 52 |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 53 | 未經注冊執業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
| 54 | 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55 | 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處罰 |
| 56 |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
| 57 | 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處罰 |
| 58 | 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處罰 |
| 59 | 未經農業部批準,從國外引進或者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 60 | 違法規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 61 | 將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蘇丹紅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向畜禽養殖者銷售、提供或者誘導畜禽養殖者使用鹽酸克倫特羅、蘇丹紅等禁用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處罰 |
| 62 |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場的處罰 |
| 63 | 在飼養或者運輸過程中擅自銷售、轉移、銷毀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產品的,擅自轉移或者銷售監控飼養的畜禽的處罰 |
| 6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 65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處罰 |
| 66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處罰 |
| 67 | 違反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 68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未如實記錄期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對經肉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69 |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 70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
| 71 | 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 72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生豬的處罰 |
| 73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備案的處罰 |
| 7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或未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處罰 |
| 75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運輸肉品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 76 |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 77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不主動召回的;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處罰 |
| 78 | 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79 | 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處罰 |
| 80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 81 |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82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具備規定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83 |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 84 |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 85 | 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處罰 |
| 86 | 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 87 | 違反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處罰 |
| 88 | 違反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89 |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 90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處罰 |
| 91 | 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發布動物疫情的處罰 |
| 92 |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違反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罰 |
| 93 | 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 94 | 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處罰 |
| 95 | 執業獸醫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處罰 |
| 96 | 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
| 97 |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 |
| 98 |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99 | 動物診療機構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
| 100 |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處罰 |
| 101 | 動物診療機構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向發證機關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拒不改正的處罰 |
| 102 |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的處罰 |
| 103 |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 104 |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的處罰 |
| 105 | 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 106 | 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畜禽的;未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生產經營種畜禽的;推廣未依照本條例評審并批準的畜禽品種的;銷售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107 | 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處罰 |
| 108 | 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處罰 |
| 109 | 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處罰 |
| 110 | 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 |
| 111 | 以種畜禽銷售未取得品種證書的;達不到品種標準的;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的;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經檢疫不合格的處罰 |
| 112 | 對未取得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處罰 |
| 113 | 在飼養過程中使用禁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違禁產品的處罰 |
| 114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 115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處罰 |
| 116 |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117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或者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 118 | 未及時向保藏機構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處罰 |
| 119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符合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不符合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不符合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
| 120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121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不按照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 122 | 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
| 123 | 養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處罰 |
| 124 | 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處罰 |
| 125 |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處罰 |
| 126 |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罰 |
| 127 |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 128 |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 129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 130 | 不按規定懸掛號牌、噴涂放大的牌號的;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拖拉機乘坐3名以上人員或者違規載客的;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拖帶其他農機具,超員、超速、超負荷作業的;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轉借、涂改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駕駛證的;進行易燃作業時無防火裝置、器材的處罰 |
| 131 | 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的處罰 |
| 132 | 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處罰 |
| 133 | 聘用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的處罰 |
| 行政強制 | 三 | 共 11 項 |
| 1 | 封存或者扣押與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
| 2 |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 |
| 3 | 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
| 4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
| 5 | 隔離、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 |
| 6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
| 7 | 查封、扣押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產品 |
| 8 | 查封、扣押假、劣獸藥 |
| 9 | 扣押違反規定載人拒不改正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 10 | 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
| 11 | 扣押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
| 行政征收 | 四 | 共 0項 |
| 行政給付 | 五 | 共 0 項 |
| 行政檢查 | 六 | 共12 項 |
| 1 | 種子質量監督檢查 |
| 2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
| 3 | 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 |
| 4 | 農業植物檢疫檢查 |
| 5 | 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監督檢查 |
| 6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檢查 |
| 7 | 獸藥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 8 |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抽查 |
| 9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 |
| 10 | 農業機械事故現場勘驗、檢查 |
| 11 | 定期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證實施審驗 |
| 12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 |
| 行政確認 | 七 | 共 1 項 |
| 1 | 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 |
| 其他職權 | 八 | 共 10 項 |
| 1 | 獲得種子經營許可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備案 |
| 2 | 生產、加工、經營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備案 |
| 3 | 農業機械事故調解 |
| 4 | 對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投訴的處理 |
| 5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發放 |
| 6 | 強制報廢拼裝的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 7 | 植物檢疫備案 |
| 8 | 無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審核 |
| 9 | 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備案 |
| 10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