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0087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解讀 |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政策解讀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8月30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由河南省司法廳起草,分5章39條對行政合法性審查進行了全面規定,充分發揮法治建設“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強化行政事項合法性審查制度約束,防止公權力濫用,切實提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治理能力。
一、行政合法性審查定義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擬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及簽訂行政協議(以下統稱審查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開展前置審查的活動。
二、《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全面推行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從源頭上防止行政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發〔2021〕33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分別對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做出了規定,對防止公權力濫用、維護政令統一起到了基礎保障和積極促進作用。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也對行政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從基層法治實踐來看,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范圍不明確、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依然困擾和制約著基層依法治理效能的提升。同時由于合法性審查要求散見于多部行政規范性文件,且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具體實施中較難有效落實,對行政決定的剛性約束不足。
為此,河南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立足加強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對行政事項合法性審查進行專門立法,推進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規定》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夯實基層依法治理根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河南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
三、《規定》的創新和亮點
1.構建起“4+X”的工作體系
《規定》明確行政合法性審查重點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等四個領域,并將審查規則拓展適用相關其他行政涉法事務。
2.構建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規定》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作出規定外,為提升基層依法治理效能,還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等行政事項納入行政合法性審查范圍,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審查服務的,可以參照執行。
3.構建起“全閉環、規范化”的審查工作機制
《規定》通過明確審查材料提交流轉、審查方式確定、審查意見提交反饋和處理等工作職責,切實規范審查事項從提交審查到最終作出決定的全過程。
規范重點審查的內容,從主體、職權、依據、程序等角度對四類審查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內容進行明確,特別是在審查程序上,對行政機關擬作出的審查事項,明確由起草、承辦單位將審查材料提交行政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行政合法性審查。
細化審查意見的種類及適用,根據不同情形,將審查意見分為合法、不合法、應當修改完善三類;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審查事項,行政合法性審查機構在出具審查意見時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規定》還從審查能力建設、數字化建設、培訓指導、專家參與、購買服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規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責任編輯:郭栩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