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104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應急預案 |
【公共衛生事件】民權縣伯黨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我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傷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商丘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鄉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所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包括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鄉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落實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鄉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鄉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鄉分管領導任指揮長,鄉衛生院院長任副指揮長,鄉黨政辦、鄉民政所、鄉農辦、鄉財政所、鄉派出所、鄉中心校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鄉衛生應急辦公室)設在鄉衛生院,由鄉衛生院院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負責對發生在本鄉范圍的一般(Ⅳ級)、較大(III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指揮,作出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鄉衛生院: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地區等有關措施和建議;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實施全體群眾性初級衛生救護知識培訓,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
鄉派出所: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在緊急情況下實行交通管制,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
鄉民政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及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指導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鄉財政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財政資金和捐贈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中心校:負責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配合衛生部門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
鄉農辦:負責人畜共患動物疫病(包括陸生和水生動物)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好緊急物資采購、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控制,以及鄉衛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3.應急響應
3.1 應急響應級別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
3.2 應急響應措施
3.3.1 鄉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2)根據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疫情控制措施:鄉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4)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5)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指定的機構移交。
(6)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7)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3.3.2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3.3.3 非事件發生地的應急響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域應根據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域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轄區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3.4 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4.附則
4.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鄉衛生應急辦公室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
4.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鄉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鄉人民政府辦公室解釋。
4.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