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4-00000020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公共服務清單 |
民權縣白云寺鎮政府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一覽表
| 民權縣白云寺鎮政府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一覽表 | |||||||
| 共73項,其中:行政許可5項,行政確認4項,行政處罰8項,行政強制1項,行政檢查4項,行政裁決4項,其他職權47項 |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行使主體 | 監管方式 | 備注 |
| 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在城 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或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五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證件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上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證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動態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證件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上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證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動態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 | 村鎮內住宅建設開工核準 | 行政許可 | 《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村鎮內的各項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開工建設手續:...(二)住宅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證件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核發批準證件;對邊遠村莊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莊,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辦理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手續。住宅建設,經村民委員會驗線后方可開工。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證件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上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證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動態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
| 4 | 適齡兒童、少年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86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條: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和民族,都必須在新學年開始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不能就學的兒童、少年,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延緩入學或免于就學。 | 1.受理: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議,提出咨詢意見。 3.決定:對設立民辦學校的申請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 | 采伐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 1.受理。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 | 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行政檢查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印發年檢結果通知,對年檢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經營性公墓的監督檢查,確保其依法運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7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號,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1.決定:科學制定檢查計劃。根據特殊時節或企業實際情況,采取抽查、突查、專項檢查、交叉檢查、年度檢查等檢查方式。 2.檢查:組成檢查組,到被檢查單位查閱檔案并深入一線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形成檢查意見和整改建議。 3.督促:督促有關單位對所查處問題限期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4.監管:接到整改報告后,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整改事項列入日常內容,杜絕類似問題重復發生。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8 | 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1號)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相關的食品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宣傳,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隱患。 | 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2.處置責任:依法處置,不得違反法規;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9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復核與審查 | 行政檢查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辦法》(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十九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居民委員會應當每月、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每季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與審查,并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予以調整。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印發年檢結果通知,對年檢不合格的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經營性公墓的監督檢查,確保其依法運作。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0 | 飼養動物強制免疫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 1.審查:審查當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繳費義務,確屬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并告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 2.催告:鄉(鎮)政府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3.決定: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并作出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4.送達:執法人員應將《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申請強制執行:鄉(鎮)政府對不履行催告決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1 | 生育登記服務 | 行政確認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條: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十六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河南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豫衛指導〔2016〕7號)二、登記機關和辦理程序:(一)夫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辦理生育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2 | 出具婚育證明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3 | 農村幼兒園登記注冊 | 行政確認 | 《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國家教育委員會第4號令發布)第十二條:...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4 | 就業失業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工作。 《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第二十三條: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對其加強業務指導。街道、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服務窗口,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第四十四條:...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鄉(鎮)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鄉(鎮)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第六十二條:...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5 |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調查結束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4.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6 | 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調查結束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4.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7 | 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調查結束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4.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8 |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調查結束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4.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19 | 對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國家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 1.立案: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未經批準擅自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實施。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0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74號)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調查結束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4.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1 | 單位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兵工作條例》(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1號,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該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罰,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 | 1、立案。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接到舉報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 3.審查。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依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告知責任:做出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5.決定。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發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2 | 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豫政發〔1992〕122號,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予以修改)第十七條: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 1、立案。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接到舉報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訴。 3.審查。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依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告知責任:做出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5.決定。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發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3 | 民間糾紛處理 | 行政裁決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七條: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4 |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權屬爭議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5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7號)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6 |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爭議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7 |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 其他職權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8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理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人員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進行生產經營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制止,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29 | 生育證初審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河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豫衛指導〔2016〕9號)第四條:生育證按以下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填寫《三孩生育證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格式見附件1),并由夫妻雙方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或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核實意見。...(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核實和初審工作,對材料齊全的,發給《三孩生育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報送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對需要補正材料的,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0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處理 | 其他職權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六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1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 其他職權 |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年11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2 | 物業管理糾紛調解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3 |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初審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0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59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4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初審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二十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5 | 開發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初審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條:...開發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應當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簽訂合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6 | 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審批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十八條: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7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審核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農業部令第33號)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8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審核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農業部令第33號)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39 | 土地承包經營期內調整承包土地審批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0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 | 其他職權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7號)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1 |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審批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2 |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批準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 2010年1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0號) 第十一條:...集體森林資源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3 |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審核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條: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4 | 捕殺狂犬、野犬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0月4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12月6日衛生部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一)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第五條:凡未經免疫,無標(記)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及廣大群眾均有權捕殺。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畜牧獸醫、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捕殺狂犬、野犬;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力量捕殺狂犬、野犬。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5 |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審核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649號)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6 | 食品小攤點備案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1號)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相關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三十一條:小攤點實行備案管理。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擬從事的項目說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備案信息制作并發放小攤點備案卡,并將小攤點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7 | 社區戒毒人員監督管理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號)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8 | 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審核 | 其他職權 |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第二條: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三)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復核,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復印件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49 | 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待遇審核 | 其他職權 | 《光榮院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號)第七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可以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待遇。第八條:申請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應當由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無法表達意愿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公民代為提出申請,報光榮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0 | 申請高齡老人補貼審核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號)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洛陽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洛政辦文〔2017〕42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核、登記、造冊,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對無身份證明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將申請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1 | 申請臨時救助審核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649號)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2 | 申請醫療救助審核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649號)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3 |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審查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649號)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4 |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審核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649號)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5 | 終止特困人員供養初審 | 其他職權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6 |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初審 | 其他職權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7 | 核銷《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初審 | 其他職權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8 | 居民住房因自然災害受損恢復重建補助初審 | 其他職權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59 | 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審查 | 其他職權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號)第五條: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六條: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 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0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區域(自然村)名稱命名、更名初審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56號)第十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名稱的命名、更名,經村民會議或者居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權限審批:...(二)自然村名稱的命名、更名,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1 | 提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范圍調整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三條第二款: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3 | 居民委員會公布事項調查核實 | 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4 | 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 | 其他職權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162號)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5 | 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設置審核 | 其他職權 | 《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第225號,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八條:...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6 |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審核 | 其他職權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七條: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7 | 兵役登記 | 其他職權 |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2001年9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8 | 申領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審核 | 其他職權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河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豫政辦(2005)48號)第五條: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對本人身份證、戶籍簿與復印件進行核對,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按統一規定式樣在獎勵扶助對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區公示10天。如無異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責任人應在《申報表》上簽注意見,于7月31日前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69 | 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 其他職權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八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70 |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報核查 | 其他職權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二條: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71 | 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 | 其他職權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第三條: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72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其他職權 |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情況抄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 73 | 制止和報告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 | 其他職權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1月11日國務院令643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情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鄉(鎮)政府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其他監管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