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5-00000125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5-08-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公共文化服務 |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商民)文綜罰字〔2025〕F-2號
當事人: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蓋婷婷)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92411421MA4535NT20
經營者:蓋婷婷
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綠洲街道中置華府12號樓3、4商鋪
接民權縣公安局東城區派出所線索轉交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2025年7月11日10時23分,民權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法人員郭合金執法證號:16130821019、周廣玉執法證號:16130821010、袁俊峰執法證號:16130821016、金先偉執法證號:16130821026、王猛執法證號:16130821007、王玲執法證號:16130821013、孫德先執法證號:16130821021一行七人出示執法證后對位于民權縣綠洲街道中置華府12號樓3、4號商鋪的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1.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證照齊全、正常營業中,其中A05號、A06號、520號三個包廂有唱歌消費人員,核查身份均已成年;2.未發現違規經營活動。3.為落實民權縣公安局東城區派出所線索轉交,報請領導批準后,執法人員對該場所網絡硬盤錄像機(視頻監控)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向當事人下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做出進一步調查;當事人王金婷(經理)見證了整個檢查過程。
我局于2025-07-10立案調查。
經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審查后,現查明: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有:
1.民權縣公安局東城區派出所情況說明1份;
2.民權縣公安局東城區派出所轉來詢問筆錄4份;
3.趙*橋戶口簿復印件2張;
4.趙*莫戶口簿復印件1張;
5.趙*橋身份證復印件1張;
6.趙*橋調查詢問筆錄2份;
7.趙*莫調查詢問筆錄2份;
8.現場檢查筆錄1份;
9.現場檢查照片5張;
10.網絡硬盤錄像機(視頻監控)截圖照片12張;
11.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經營者蓋婷婷身份證復印件1份;
12.民權縣綠洲星云歌手音樂會所經營者蓋婷婷授權委托書1份;
1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14.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15.經理王金亭身份證復印件1份;
16.經理王金亭調查詢問筆錄1份。
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2025年7月7日因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為已被本機關處罰,當事人今年內第二次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表現情形屬于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鑒于你單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經我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1月。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民權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
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民權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5年8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