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0045 | 發布機構: | |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規章制度 |
民權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有關文件的精神,切實加強職業學校與企業的進一步合作,共同培養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加強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做好產學結合、產教結合的學校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工作。實現中職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實現學校、企業雙嬴,促進學校、企業的共同和諧發展。加快校企合作建設,促進教學水平全面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適應社會需求、區域經濟發展和學校發展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學校各系部與國(境)內的企業在招生、實習、就業、人才培養、實踐教學、教研成果、技術服務、培訓、文化建設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
第三條 機構
學校成立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由校企合作與科研處直接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校內合作單位與企業的合作關系;
(二)負責重大校企合作項目的運作及管理;
(三)負責校企合作項目的合同管理及統計、總結等工作;
(四)負責對校內合作單位工作的考核、評價,檢查履約實施情況;
(五)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經費的管理;
(六)負責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項。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條 條件
(一)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
校企合作的企業一般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好的業績,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
(二)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
促進教學、教研水平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適應社會需求、區域經濟發展和學校發展需要。
第五條 審批
學校對校企合作中的重要項目實行立項、審查、批準、實施制度。重大項目是指占用一定的學校資源,或者學校投入(含運行成本)大于1萬元人民幣(含1萬元)的項目。重大項目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立項
擬開展重要校企合作項目的相關專業部需向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申請,辦理立項手續。
(二)審查
由校企合作領導小組對重要校企合作項目審查后,提交給校企合作與科研處組織安排。
(三)批準
重要校企合作項目經審查,提交學校校企合作領導工作小組審定通過后,由學校簽字蓋章后方有效。
(四)實施
校企合作協議簽訂后要嚴格執行。校企合作項目的實施主體是各專業系部,學校各職能部門根據協議與方案做好協調與配合工作。
第六條 擬定合作協議書
對于確定合作的項目,由合作的相關專業系部與對方單位充分協商,擬定校企合作協議書初稿,經校企合作與科研處審查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簽署。
第七條 協議簽署
校企合作協議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相應的負責人簽署,重大合作項目協議由學校校長簽署,并舉行簽約儀式或典禮。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條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與科研處每半年組織各專業部匯總校企合作情況向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工作總結,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問題。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簽訂的協議應及時交校企合作與科研處備案登記。
第九條 年度校企合作項目考核與檢查工作
校企合作項目應堅持年度考核和檢查。
(一)校企合作項目的考核
校企合作項目將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從校企合作項目的資源使用、人才培養、實踐教學、教研成果、師資培養、社會培訓、功能利用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檢查履行情況。各專業部每學期末要向校企合作與科研處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問題。
(二)校企合作項目檢查
校企合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校企合作與科研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項目的進展情況、履約情況,并做好項目實施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資產管理
校企合作項目實施期間,校內合作單位應明確合同(協議)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的權屬,并明列儀器設備清單。屬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應辦理入帳手續。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
(一)各專業部與合作單位在開展訂單培養、合作辦學過程中,因重新組班、專門化的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因素,應要求合作單位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協助學校承擔因雙方開展訂單培養、合作辦學等而增加的教學成本。
(二)校企合作鼓勵企業投入一定的辦學資源,在學校投資建立生產性實訓基地,并負擔相應的費用。
(三)校企合作與科研處協同的校企合作簽約、掛牌儀式產生的交通費及相關費用由學校及企業支付各自產生的費用。校企合作項目中的費用支出、收入部分應按財務規定執行,不得體外循環或私設小金庫。
第十二條 資料歸檔
校企合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檔案資料(含圖片、音像資料),由專業部負責整理,并按項目整理歸檔上交校企合作與科研處存檔。
第十三條 獎勵及懲罰
(一)獎勵
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總結會,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
(二)懲罰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以學學校或專業部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否則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辦事,工作推諉的部門或個人,由學校通報批評;對由于工作不負責任,以權謀私,給學校造成損失的部門或個人,學校給予相應處分或進行經濟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切實維護和保障學生權益。各部門在校企合作過程中,應切實關注對學生的教育與培養,努力維護和保障學生權益,使學生的各項能力通過校企合作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第十五條 加強學生頂崗實習等的教育與引導,讓學生樂意、并主動參與頂崗實習,這是校企合作工作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專業部部)應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工作,學校有關部門應做好配合與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及專業部與國(境)內的事業、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單位的開展的合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校企合作與科研處負責解釋。
